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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学用贯通综合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来源: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  作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壮大乡村人才队伍”的部署要求,经商财政部,2024—2025年,我部启动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学用贯通综合试点,创新探索乡村人才培养新路径新模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试点,促进乡村人才振兴不断取得实质性成果。

联 系 人:卜斯源   

联系电话:010—59193220

电子邮箱:shsysjyc@163.com

 

附件:高素质农民培育学用贯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试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5月15日 

  


附件

 

高素质农民培育学用贯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壮大乡村人才队伍”的部署要求,2024—2025年,农业农村部启动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学用贯通综合试点(以下简称“学用贯通试点”)。为做好有关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城乡融合发展新要求,聚焦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人才需求,坚持学用结合、以用为主、重在实效的理念,开展学用贯通试点,拓展培育目标,拓宽培育内容,创新培育方式,探索培育路径,统筹多方资源,推动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紧密联系、双向贯通,大力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繁荣,提升多渠道、多行业、多地区就业增收能力。

在全国选择5个地级市,每个市遴选800人左右、覆盖不超过5个县;同时在5个试点市外选择70个县、每个县遴选100人左右,实施学用贯通培养,共计1万人以上。培育对象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具备较好的发展能力,优先考虑返乡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人群。同时,在两年培养期内协议帮带约6万人,通过产业平台辐射带动约20万人。

二、实施内容

(一)拓展培育目标。重点关注农业与文化、教育、旅游、康养、新能源等相融合的“农业+”新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文化产业、乡村新型服务业、农村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培养一批素质能力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高度契合的高素质农民。

(二)拓宽培育内容。根据产业或从业就业领域特点,按需设置培育内容,优化组合培育师资,打破学科边界,提供跨专业、跨产业的知识技能学习资源。

(三)创新培育方式。分析从业或就业岗位所在领域应当具备的素质能力要求,以培育对象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知识技能为标准,选用适宜的培育场景,宜培则培、宜训则训。鼓励培育主体与用人主体协同探索协议委托、订单定制、联合培养等产教融合培育方式。

(四)探索培育路径。探索教育培训机构与人才发展服务机构深层次紧密协作新机制,构建农业农村部门与政府人才集团等协作育人新体系,贯通农民教育培训与乡村人才发展政策,缩小农民从业就业需要和产业用人需求之间的距离,为农民提供从学习提升到转化应用的闭环式服务。

三、实施主体

试点项目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原则上主要依托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简称“农广校”)抓好试点工作的落实实施。其中,试点县主要由县级农广校牵头会同承担试点任务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具体实施;试点市主要由市级农广校会同市政府人才集团(政府人才运营平台)具体实施。试点市、县应当已出台或近期拟出台农业农村领域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相关政策。承担试点任务的农广校应当是独立法人(农广校为主牌或副牌),且有固定的教学场所、稳定的经费保障、较强的师资队伍、成熟的办学经验、较好的社会影响。鼓励政府人才集团(政府人才运营平台)、专业培训机构等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参与试点工作。

四、实施程序

按照地方申报、部级评审、开展试点、绩效评价的程序开展学用贯通试点工作。

(一)地方申报。各省份根据本方案要求报送试点县建议,各有关省份根据本方案要求报送试点市建议,每个试点市、县单独编制实施方案,阐明目标产业或领域、培育目标和规模、培育对象遴选要求、培育模式、实施路径、经费支出、预期成效,相关财政、人才、就业政策保障等内容,并单独列出创新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试点市、县推荐名单后,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和实施方案统一报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

(二)部级评审。农业农村部组织对各省推荐名单和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审查实施方案目标设置是否合理、学用环节是否贯通、培育模式是否创新、实施路径是否清晰、经费支出计划是否合规、是否有相关政策保障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各省。

(三)开展试点。各试点市、县按照实施方案落实各项试点任务,通过个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方式确定培育对象。培育过程纳入全国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在线管理。鼓励各地将试点中探索出的有效做法及时上报。未按要求报送试点方案、试点方案未通过评审或执行中发生重大偏差等情况的,一律取消试点资格,相关资金在2024年提前下达2025年相关资金预算中予以扣减。

(四)绩效评价。农业农村部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试点组织和实施情况、创新探索成果、培育实效等。评价结果优秀的,组织推广成功模式;评价结果良好的,可继续推进试点;评价结果存在较多问题的,提出调整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评价结果较差、认为不适合继续推进或拒不整改的,取消试点。

五、保障措施

农业农村部制定评审方案和绩效评价方案,统筹协调试点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做好试点市、县组织推荐,开展跟踪服务,指导试点市、县制定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中央农广校、省级农广校分别负责全国和本省试点项目的日常管理、技术指导、质量跟踪、成果提炼、宣传推介等工作,及时报告试点进展情况;没有省级农广校的省份,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直接负责上述工作。试点市、县要加强投入支持,压实农广校等实施主体责任,按照实施方案高质高效完成试点任务。补助资金在两年试点期内统筹使用,保障集中学习相关费用。实习实践和跟踪指导相关费用以补助或绩效奖励形式,由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成本支付给相关协议单位。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经费不挪用、不整合。各地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创新做法和成效,提炼可复制的成功培育模式,多渠道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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